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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 〔2014〕120号

时间:2016-01-1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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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职责。

2.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拍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将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行政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行政审批整合为拍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一级、二级文物以及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2.将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核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整合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审核。

3.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以下文物审核、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以下文物审核整合为国有馆藏文物借用、交换审核(批)。

(四)承接的职责。中央驻豫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文物科技保护职责。

2.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和监测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全省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省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省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五)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和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

(六)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省文物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七)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八)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九)制定实施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负责全省文物经营机构审批,管理全省文物鉴定工作。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

(十一)制定全省文物资源利用规划,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衍生产品研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红色旅游文物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省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二)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组织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负责国家驻我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务、人事教育、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查、信访、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会务接待、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负责文物宣传工作,组织全省文物系统职工培训。

(二)计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编报全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计划管理、经费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负责全省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重点项目建设文物保护办公室)。拟订全省文物保护抢救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保护有关审核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监督全省文物考古工作;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核审批,考古勘探单位及勘探领队人员资格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四)博物馆处。拟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组织全省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审核全省重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方案;负责全省文物藏品调拨、交换、借用、复制、拓印、取样分析、退出馆藏、拍摄等有关审核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博物馆、纪念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管理直属博物馆业务建设;指导行业和民办博物馆建设;负责民间文物征集。

(五)文物安全处(执法督察处)。拟订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负责社会文物和文物经营活动管理,承担文物商店设立和销售文物、拍卖文物的审核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国家驻我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拟订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管理全省文物鉴定工作;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文物普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处。拟订全省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和管理,指导文物衍生产品研发,负责全省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红色旅游文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负责全省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

(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处(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负责指导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负责世界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研究;负责建立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指导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全省世界文化遗产开放服务工作;负责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的考古发掘、文物抢救保护项目,开展文物保护日常巡护,组织出土文物整理、修复和研究。

(八)文物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处。拟订全省文物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国家文物保护科技创新项目,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科研课题的审核审批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重点科研基地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审核、修复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文物外宣工作;实施国际合作文物科技、教育培训等交流项目;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物展览;协调境外我省流失文物的调查、捐赠、返还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