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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解读《博物馆条例》
我国博物馆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翟 群      发布时间:2015-05-25

5月20日,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博物馆学会主办的“对话《博物馆条例》与博物馆发展”活动在首都博物馆举办。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段勇、中国博物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安来顺、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宋向光等,围绕《博物馆条例》颁布后博物馆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与参加活动的博物馆人互动交流。

既“锦上添花”又“雪中送炭”

段勇总结了《博物馆条例》的几个“最”。“从2007年完成起草,2008年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10月最终定稿……直到今年3月正式出台,这是一部最来之不易的文博法规。作为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个全国性法规文件,《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它是我国博物馆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段勇说,“提出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使得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责、权、利相结合,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

段勇认为,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是《条例》最重视的领域,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论述。“目前服务均等化问题依然是我国博物馆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尤其是在更好地为农村、边远地区的服务方面,在为残疾人、老人的服务方面,博物馆界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他说,“以行政区划来看,全国2800个县中有1200个县没有博物馆,这些地方的民众在享受公共化服务时不便,怎么办?我认为省级博物馆应承担起这个责任,因为藏品来自于全省,经费来自于省财政。为省会城市服务是锦上添花,为边远地区服务才是雪中送炭。然而目前具备‘流动博物馆’设施的省市级博物馆不超过20个。考虑到边远地区民众来馆内参观不便的因素,我们应该积极走出去。现在的‘流动博物馆’还仅限于所在城市和邻近郊区,工作还没有覆盖到边远地区。期待我们的每一个省级博物馆都能拥有自己的‘流动博物馆’。”

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功能

《博物馆条例》第一章《准则》第8条规定:“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这是我国博物馆行业全国性法规文件首次明确博物馆行业组织在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中的功能。

“这条规定使博物馆行业组织的业务覆盖面突破了文化文物系统范畴,扩展到其他学科领域。这一规定对于我国博物馆相关行业社团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对厘清社团组织的功能定位,对提高社团组织能力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安来顺说。

据他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有全国性博物馆行业组织两个——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同时,各地博物馆行业组织非常不平衡。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社会组织已经开始探索新功能,希望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沟通、行业协调等方面有所作为。如专业评估体系、行业规范化、资质和准入。

“近中期,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进一步开发利用专业资源、沟通联络、协调合作的优势,做好博物馆与政府管理部门间的桥梁;积极探索、拓展行业引导、规范和反映行业诉求等新功能;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行业的能力水平。”他说。

“三个变化”中的闪光点

宋向光以《加强主体意识,提高专业能力》为题,阐释了博物馆如何基于自身社会责任,加强专业化建设。

他表示此次《博物馆条例》中关于博物馆工作在观念上有三大变化:博物馆的机构性质由“单位”变为“非营利组织”,藏品由“文物标本”变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对其的管理重点也由“重视博物馆收藏”变为“强调博物馆组织依法依规自主管理”。“这反映出我们对博物馆事业的认识越来越明晰,也越来越与国际接轨。”他说。

宋向光认为,博物馆主体建设应从四个方面着手:合法性,即依法运营、明确使命、遵守职业道德;常设性,即在组织建设、运营条件上强调博物馆的长期性、永续性;公益性,即博物馆是公共资产的一个托管机构,应着力提供社会教育服务;专业性,即在专业流程、博物馆服务产出、业务规范方面做到专业化、标准化。

推动理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称:“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尽管其中并未直接使用“理事会制度”一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已成为博物馆人的关注焦点。

“在不同类型博物馆中,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利不完全相同,根据国外的经验来看也是如此。因此理事会制度的推行应根据类型的不同分类对待。”安来顺说。

段勇认为,民办博物馆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理事会制度上具有天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理事会制度将有效提升社会参与度,由理事会代表社会管理博物馆,改变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问题,起到“化私为公”的作用——这种“公”指的是藏品的社会化,而不是国有化,使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像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一样真正成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