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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10470-0202-2003-00002
时间:2003-10-26 来源:主动公开 作者:河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豫政〔2003〕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工作,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使我省的文物资源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经济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导致由于工程建设造成的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盗窃、盗掘、非法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屡禁不止;部分地方的文物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之中。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作为民族文化载体的文物,是我们民族先进文化的实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媒介,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凝聚力等方面,具有直观、真实的鲜明特点和优势。
我省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遗存。有效保护和利用这笔珍贵的优秀民族文化遗产,对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把历史和现实联系起来,进一步认清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实际行动躬身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加强与省外、国外的交流,展示河南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宣传河南改革开放的新形象,提高河南的知名度,增强河南的吸引力,为扩大河南对外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要正确把握文物“保”和“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文物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和保护文物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遵循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两利”方针,在经济建设中严格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大型建设工程立项前要事先征求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凡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征地,银行不得拨款或者贷款,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应将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支付。
各级政府要重视对本辖区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的专项保护。要确保大遗址的安全,把有利于大遗址保护的改变土地用途、移民、产业调整等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位于市区内的大遗址保护费应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内,并确保专款专用。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有关部门审定前,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坚决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乱拆、乱建、乱改行为。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民居等街区,应划定重点保护区,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应树立保护标志。因特殊需要在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传统街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基建项目的,应事先征得城建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须经省级建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应对现存的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典型村寨、民居进行调查,并予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或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省政府将撤销或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镇)或历史文化街区称号,并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努力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省辖市政府和文物集中地区的县级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并应根据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海关、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各级文物、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文化、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省是全国文物大省,要努力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动员和吸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事业,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立和完善乡、村、组三级文物保护网络。要从我省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的文物事业改革总体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文物事业改革,努力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新体制。
四、全面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文物工作要以保护为主,同时注重利用,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要在强化文物保护的同时,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我省文物资源得天独厚的巨大优势,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级政府要重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建设,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尚没有博物馆或博物馆馆设陈旧或博物馆没有展出场地的省辖市,当地政府要尽快建设或完善。省级文物、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博物馆建设的规划,确定并建设一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尽快完善全省博物馆体系。要重视发挥我省历史文化名人文物丰富的优势,充分开发利用,建设历史名人纪念馆等有关参观游览点。要加强以文物为依托的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对全省最重要、最能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文物名胜区应当加大投入,抓紧整修开放。已建成或拟建的文物景区要注意保护或恢复其历史环境风貌,加强环境治理和美化,努力使之成为文化旅游精品,促进旅游经济发展。
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凡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必须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参与论证。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依法获得审批。已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必须符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的开放标准,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进行的监督检查,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五、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把确保辖区内各类文物的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并逐级签订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市、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组建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文物事业单位中配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警力,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
六、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管理水平
要加强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保护管理事业机构建设,各省辖市应建立市级博物馆和文物考古事业机构,各县应建立文物管理所,负责当地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要加强文物工作队伍建设,注重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兼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营造吸引人才、造就人才的条件和环境,全面提高文物工作队伍的素质。要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注重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在文物工作中的运用,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