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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局关于配合做好文物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28      字体: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物(文化)局:

近日,省文化厅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文物)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文办〔2016〕30号),决定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政府安排的各类文化(文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为配合做好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检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深入领会检查方案具体要求,将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握规范,严格自查。各地自查工作中要结合实际,依据《文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督落实等情况进行深入自查。

三、明确重点、强化整改。各地要结合自查情况,对近年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整改。要重点对资金申报主体资格是否合格、项目方案申批是否合法、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项目验收是否及时完成、文物行政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落实责任,巩固成果。各地要通过自查整改,查漏补缺,落实项目各环节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检查成果。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项目实施单位,要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组织、监督等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依法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出现违法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

各地文物专项资金自查情况请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电子稿发邮箱:245844817@qq.com。

联系人:张会丽 电话:0371-61732572 18203687702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14日